上月底公司主管邀去唱歌..


跟店家要了發票回公司報交際費..


結果店家的發票章裡少了負責人的名字..


總公司退回..要求重蓋有負責人姓名的發票章..


或加蓋私章..


我送去給店家..加蓋了私章..


結果..總公司認為還是不行..


為了請這筆款項..


負責的同事是請有辦法拿到發票的人..幫她開一張同等金額的發票...好送台北請款..


PS..寧可相信假的收據..也不相信真的發票....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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